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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王商标之争

2017-2-9 14:56:59

详细介绍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对两起涉及“康王”商标纠纷的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后,“康王”之争——这场几近囊括了所有商标权冲突要素的“大戏”落下帷幕。蓦然回首,它已历时近6年时间。

“康王”商标系列纠纷,6年前以商标3年不使用行政撤销案始,6年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撤销案作出再审裁定终,看似简单的一个逻辑轮回过程里,却包含了过于复杂的纷纷扰扰。

汕头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2002年10月18日第738354号“康王”化妆品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行政撤销案发起者,2008年12月25日终局胜诉该案,却因在此5天前在另一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再审案件中败诉,赢了“始末点”却输了市场。

云南滇虹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第738354号化妆品商品“康王”注册商标所有人,2008年12月25日最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最后一线保住该注册商标的希望破灭,却因化妆品商品上另一系列注册商标——“滇虹康王”的破茧而出以及其第5类药品驰名商标“康王”的存在,丢了一件商标却赢了市场。

两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双方各胜其一,“康王”之争,胜者为谁?客观事实倾斜于滇虹药业——根据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康王”纠纷再审申请作出的裁定:第1130744号药用洗剂注册商标“康王”系滇虹药业驰名商标,汕头康王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文字侵犯滇虹药业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滇虹药业于2004年基于原第738354号商标基础上申请的一件第3类化妆品商品“康王”商标也于2007年9月28日被初步审定,经他人异议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异议裁定维持注册后,目前该商标处于异议复审阶段。

在上述“最高”说法的基调下,滇虹药业失去一件第3类“康王”注册商标、汕头康王无权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由此,目前日化市场领域洗发水商品上实质已不存在“康王”品牌,而只存在滇虹药业2003年12月确权的“滇虹康王”品牌。

两个“康王”出局,“滇虹康王”上位,又一件化妆品“康王”商标进入注册实质审查程序,洗发水商品“康王”品牌之争是整个康王战局的核心,却远不是全部。康王战局外延究竟有多宽?在第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本报将复盘这起数年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焦点事件。

由来

有关“康王”之争的由来,尚需从该事件两家主角各自的发展历程透视。

滇虹药业,初创于1993年,云南省现第二大制药企业,我国知名皮肤外用药生产厂家,2003年涉足日化行业,以“皮康王”、“康王”、“滇虹康王”等品牌为消费者熟知。

滇虹药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推出针对真菌性皮炎的复方酮康唑软膏药品——“皮康王”,该系列药品为我国各种复方酮康唑软膏药品的鼻祖;其后,该公司一脉相承地推出针对去除头皮屑的“康王”品牌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该商品注册商标第103374号“康王”于1997年11月确权并于2000年6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03年,涉足日化行业后,滇虹药业先后于2003年10月及12月通过受让和注册方式取得第738354号化妆品商品“康王”注册商标、第3191969号洗发水等商品“滇虹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前一商标为北京一家名为康丽雅健康科技公司的企业于1995年原始注册取得,2001年4月康丽雅公司曾将该商标授权许可给滇虹药业使用。截至目前,滇虹药业在不同类别拥有“康王”相关注册商标达15件。

汕头康王,前身为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3年12月更名为现名称,日化行业企业,2004年前因仿冒他人“金萱”、“牙博士”品牌牙膏产品而备受诟病,2004年10月以来主推“康王”和“康王<anwan”品牌洗发水产品。

汕头康王前身公司1998年5月注册取得首件带有“康王”文字的注册商标“康王+KANG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牙膏;香皂”;2003年11月,其第3125776号商标“康王<anwan”和地3125775号“Kanwan”商标确权,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牙膏;香皂(商品截止),后者核定使用商品则为化妆品、洗发液等。

上述事实显示,2003年10月滇虹药业受让取得第738354号化妆品商品“康王”注册商标之前,双方在日化领域洗发水商品上均不拥有“康王”商标所有权;此后,虽然滇虹药业成为唯一在洗发水商品上合法拥有“康王”注册商标的企业,但因该商标未转让前存在使用争议,在其后全面爆发的“康王”之争中未发生实际效力。

直接导致第738354号“康王”商标失效的事件即为2002年10月18日汕头康王针对该商标提起的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回溯整个战局,虽然该案贯穿始终,但主导整个战局的主线却并非该第3类商标争夺战。

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与第5类的互异性,与第3类洗发水产品和第5类去(治)头皮屑药物治剂产品受众的互通性,综合导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碰撞方是两“康王”历次于司法领域内正面对垒的主题。

主线

2005年5月18日,滇虹药业与汕头康王在司法领域第一次正面交锋。作为原告,滇虹药业首次向汕头康王提出商标侵权诉讼。

该案缘起于汕头康王首次以自身公司名义将“康王”作为商标使用在发用洗剂商品上,该公司于2004年委托四川成都某制药企业生产“康王”牌同康祛屑洗剂(见图1)和“康王”牌本草去屑洗剂。滇红药业认为,汕头康王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第5类“康王”药用洗剂商品(见图2)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汕头康王及产品加工企业共同告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一审败诉并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汕头康王上诉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滇虹药业经济损失25万元。

在该诉讼发起之前,滇虹药业已在全国范围对汕头康王的上述涉案行为向各地工商部门提出投诉,并在多地成功维权。

被诉商标侵权案的出现未使汕头康王放弃对“康王”品牌的冀望,其后,该公司开始全面生产并销售“康王”品牌洗发水产品。该公司的理由为:其系商标注册第3类“康王<anwa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虽然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牙膏、香皂,但其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系合法的延伸使用。

汕头康王对“康王”品牌的坚持,接连引发后续多起民事诉讼纠纷。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2006年7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滇虹药业诉汕头康王商标侵权案。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上述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滇虹药业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被两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终局确认了汕头康王使用“康王”文字作为洗发水商标侵权滇虹药业第5类“康王”驰名商标的事实。

该案之中,滇虹药业以昆明某经销商销售的汕头康王生产的“康王”品牌系列洗发水商品涉嫌侵权其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为由,发起侵权索赔诉讼。滇虹药业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明其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事实的证据材料。

对于侵权指控,汕头康王申辩其对“康王”商标的使用属于将其拥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合法延伸使用;并指出:其在商标注册第3类上拥有的包括“康王<anwan”注册商标在内的3件与“康王”文字有关的注册商标,均已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不会与原告涉案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应以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限,汕头康王合法延伸使用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根据审查,滇虹药业注册号为第103374号的第5类药用洗剂“康王”注册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行为属于在不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对于原告驰名商标权的侵犯。

汕头康王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再次认定滇虹药业第103374“康王”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汕头康王上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008年7月,汕头康王又以管辖不当等数个理由向最高院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2月20日,最高院对该案做出前述终审裁定,汕头康王被终局裁定无权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

事实上,在两家“康王”数年来在司法领域的缠斗中,汕头康王也并非一直以被告身份出现。2006年7月,其同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滇虹药业诉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康王认为,滇虹药业在不拥有洗发水商品“康王”注册商标前提下,将第5类“康王”注册商标跨类使用在洗发水商品上涉嫌侵犯其第3类“康王<anwa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滇虹药业最终败诉。

假案

备受关注的“康王”之争战局中曾爆出一起令人震惊的驰名商标造假案。

该驰名商标造假案涉及的驰名商标,即前述云南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滇虹药业诉汕头康王商标侵权案件中,汕头康王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被安徽宣城中院在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3件第3类“康王”相关商标。

该案缘起于2006年5月17日。其时,宣城自然人李朝芳“注册”了“中国康王”通用网址及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

不到两周之后的5月29日,汕头康王以侵犯其第3125776号“康王+<anwan”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宣城中院对李朝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006年7月6日,宣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原告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汕头康王第312577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同时,亦认定了其另两件注册商标——“Kanwan”(注册号为第3125775号)、“康王+KANGWANG”(注册号为第1172124号)为驰名商标,并认定被告李朝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遂于同年8月4日作出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以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判决。

作为案外利害关系人,滇虹药业对于该案充满疑虑,通过事实核查,其发现该案疑窦重重,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

2006年6月5日,这起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纠纷再审案于安徽宣城开庭。这是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纠纷再审案。随着多件新证据浮出水面,汕头康王在原审中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笼罩着涉嫌造假的阴霾。

再审过程中,被告李朝芳否认了对整个案件的知情,坚持自始至终未参与此案,根本未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判决书。而其代理人也是“虚拟人物”,根据其一审提供给法庭的身份证,安徽省公安厅证明并无此人。更令人意外的是,宣城中院于6月2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书,但在以李朝芳名义与律师签订的代理委托协议书上,落款日期是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6月1日。这意味着,汕头公司指控的被告,被告委托人和被告代理人身份均系伪造。

相关资料还显示,汕头公司向宣城中院所举证实其商标驰名的证据,基本上是针对与其持有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牙膏、香皂(商品截止)”无关的洗发水产品。

证据悉数公开,假案被公诸于众,汕头康王3件驰名商标被撤销。此案真相大白后,在全国范围引起了人们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程序的热议与质疑,并受到最高院及各职能部门密切关注,相继出台了多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范制度。目前,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亦已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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